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原告 顏炎明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告 顏莊幼珍
顏坤侯 顏家玲 顏孟華 顏登 盧 顏宛如 顏維廷 顏雅慧 徐碧聰 顏薪倫 顏薇珊 顏郁 嬬 顏文章 顏福全 顏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 顏炳源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二、被繼承人 顏白爽 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分別各依如附表二、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繼承人顏炳源於民國95年10月29日死亡,渠之繼承人及應
繼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示,渠所遺遺產除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屋外,其他遺產均已辦妥分割繼承登記。詎料,在發現遺漏上揭房屋即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後,卻有部分繼承人拒不協議上開遺產之分割事宜,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合意。
㈡被繼承人顏白爽於102年10月28日死亡,渠之繼承人及應繼
分比例詳如附表四所示,渠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尚未協議分割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上開遺產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並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
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
遺產。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如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另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0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
1.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提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為證,而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2.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在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等一切情狀後,認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遺產,應分割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分例,取得應有部分,並繼續保持分別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遺產,應分割由兩造各按如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分例,取得應有部分,較為妥適。本院綜合卷內相關事證後,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五、末按裁判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一項前段。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一:被繼承人顏炳源發遺產明細表
┌──┬────┬──────────┬──────┬─────────┐│編號│財產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或金│分割方法│││││額(新臺幣)││├──┼────┼──────────┼──────┼─────────┤│1│房屋│臺中市○○區○○路│全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198巷25號││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應有部分,繼續││││││保持分別共有。│└──┴────┴──────────┴──────┴─────────┘附表二:被繼承人顏炳源之繼承人與應繼分比例
┌────┬──────┐│姓名│應繼分│├────┼──────┤│顏莊幼珍│1/24│├────┼──────┤│顏坤侯│19/360│├────┼──────┤│顏家玲│19/360│├────┼──────┤│顏孟華│19/360│├────┼──────┤│ 顏登盧 │1/5│├────┼──────┤│顏炎明│1/5│├────┼──────┤│顏宛如│1/15│├────┼──────┤│顏維廷│1/15│├────┼──────┤│顏雅慧│1/15│├────┼──────┤│徐碧聰│1/80│├────┼──────┤│顏薪倫│1/80│├────┼──────┤│顏薇珊│1/80│├────┼──────┤│ 顏郁嬬 │1/80│├────┼──────┤│顏文章│1/20│├────┼──────┤│顏立雄│1/20│├────┼──────┤│顏福全│1/20│└────┴──────┘附表三:被繼承人顏白爽發遺產明細表
┌──┬────┬──────────┬──────┬─────────┐│編號│財產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或金│分割方法│││││額(新臺幣)││├──┼────┼──────────┼──────┼─────────┤│1│土地│臺中市○○區○○段│1/6│由兩造依如附表四所││││245地號││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應有部分,繼續││││││保持分別共有。│├──┼────┼──────────┼──────┼─────────┤│2│土地│臺中市○○區○○段57│7583/12480│同上││││地號│││├──┼────┼──────────┼──────┼─────────┤│3│土地│臺中市○○區○○段│7583/12480│同上││││368地號│││└──┴────┴──────────┴──────┴─────────┘附表四:被繼承人顏白爽之繼承人與應繼分比例
┌────┬──────┐│姓名│應繼分│├────┼──────┤│顏坤侯│1/15│├────┼──────┤│顏家玲│1/15│├────┼──────┤│顏孟華│1/15│├────┼──────┤│顏登盧│1/5│├────┼──────┤│顏炎明│1/5│├────┼──────┤│顏宛如│1/15│├────┼──────┤│顏維廷│1/15│├────┼──────┤│顏雅慧│1/15│├────┼──────┤│徐碧聰│1/80│├────┼──────┤│顏薪倫│1/80│├────┼──────┤│顏薇珊│1/80│├────┼──────┤│顏郁嬬│1/80│├────┼──────┤│顏文章│1/20│├────┼──────┤│顏立雄│1/20│├────┼──────┤│顏福全│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