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繼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司繼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補字第92號聲請人地○○
天○○亥○○A○○酉○○戌○○辰○○申○○午○○巳○○己○○庚○○戊○○壬○○辛○○C○○D○○黃○○乙○○寅○○丑○○卯○○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子○○
辰○○聲請人丙○○
玄○○未○○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申○○
癸○聲請人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午○○
吳邦彥 聲請人丁○○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巳○○聲請人宇○○
B○○○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宙○○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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