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號
上訴人甲○○
號9樓法定代理人王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六二號),提起上訴,關於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二十日內,提起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關於第二審駁回其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上訴部分,既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就此部分提出上訴理由書,故此部分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