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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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61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朱瑞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