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潘國樑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6月27日入監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7年1月24日法矯字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2月6日(業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