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94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其請求居間報酬新臺幣肆萬捌仟元之依據何在?並請提出與債務人簽訂之居間契約影本乙份或其他可供證明之資料影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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