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6月3日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
36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476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即銀元300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