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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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於民國88年1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