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9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①120,000元、②200,000元,均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①12.88、②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①107,695元、②180,
946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5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文瑞│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07,695元││月17日起│││├──┼─────┼─────┼──────┼──────┼───────┤│002│新臺幣│李文瑞│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5%│││180,946元││月1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文瑞│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7,695元││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文瑞│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0,946元││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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