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徐冬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