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郭鴻文 相對人 劉月女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0鄰○○街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於100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月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劉月女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鴻文為相對人即失蹤人劉月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相對人於91年11月27日前往登山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
100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99年
5月14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即失蹤人劉月女於91年11月27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生死不明,前經聲請人聲請為公示催告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99年度家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案件全卷閱明無訛,並經本院再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最近三年之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勞、健保投保情形以及健保就醫紀錄、相對人自91年1月起迄今,是否向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之相關登記等申請事項,然均查無相對人尚生存之訊息資料,再者,經囑託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前往相對人失蹤前之最後住所訪查,亦覆以:被訪查人 郭淑惠 表示劉月女於91年11月27日與其表哥 詹中庸 、妹 郭淑琪 及妹婿 蕭子軒 在彰化縣六順山登山後至今未回,由其侄子詹中庸報請協尋中等情,亦有該局回函1紙在卷足參。本院綜合以上證據調查之結果,可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失蹤人劉月女之子,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按,其與失蹤人具身分上之利害關係,得為本件聲請。又失蹤人劉月女係於91年11月27日失蹤,計至98年11月27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失蹤人劉月女死亡之時為是日下午12時,並准予依法宣告。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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