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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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33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互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段○○○號
法定代理人  高素幸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銀河   住高雄市○○區○○○路○○○號
           居高雄市○○街○○○○○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
易庭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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