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亭諼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27樓
       陳科禧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孫惠華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23樓之5
           居高雄市○○區○○路○○○巷○○號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黃子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
頭簡易庭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