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亭諼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27樓
陳科禧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孫惠華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23樓之5
居高雄市○○區○○路○○○巷○○號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黃子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
頭簡易庭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