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等因謝諒獲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20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
二、本件聲明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謝諒獲因謝諒獲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審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鄭水銓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