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犯罪日期│97.05.23│97.02.10、97.03.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2346號│毒偵字第7、8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90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77││事│││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04│98.07.0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7年度上訴字第2582│98年度上訴字第1277││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13│98.07.24│├─┴──────┼─────────┼─────────┤││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備註│第8316號│第4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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