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8號債權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格聖營造有限公司王凌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王凌科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狀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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