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4號債權人 呂文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活設計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張順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簽章之聲請狀。
㈡債務人活設計國際創意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8月9日府
授經商字第105077860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本件請求之法律關係(倘為票據關係,毋庸補正下列三事項)。
㈣債權讓與證明。
㈤合法送達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㈥釋明請求利率年息6%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