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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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6號債權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澤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分36期繳納權利金之釋明資料及分期繳款明細
表?並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