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5號債權人 馬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樸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周國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周國山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工程合約書所立契約人為樸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㈡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㈢陳報在外租屋金額新臺幣10,600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工程未完工及施工損壞金額37,500元之釋明資料。(
如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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