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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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對民國108年7月31日所諭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婚字第1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以裁定諭知限令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9月26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與本院答詢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綜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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