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志昕 律師即 林志泉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志昕 律師即 林志泉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