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專案管理服務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政達 即澄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送達代收人 陳芝仙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民國空軍軍官學校法定代理人王天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案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新台幣4,798,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