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許雅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濬寧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