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07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蘇榮聰葳美 時尚美學診所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釋明「葳美時尚美學診所」係屬獨資或合夥,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