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5號再審聲請人 陳力獅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張慶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