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60號債權人 戴春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建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36,855元之依據?(台端提出帳務催告訪通知書未有積欠金額,請提出載有車貸餘額之相關文件)。
二、債務人蔡建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