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90號聲請人 張凱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與已故收養人 張翠鶯 之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張凱茹與張翠鶯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凱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收養人張翠鶯(女、000年0月000日生)之養女。因收養人張翠鶯已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死亡,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張翠鶯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另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養母於收養後不久即死亡,伊係由 陳貴立 及 龔月莉 扶養長大等語(詳參本院一00年度司養聲字第一八六號卷附一00年七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是本件終止收養動機並無不當。另本院亦查無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張翠鶯之收養關係為顯失公平之情形,則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