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35號聲請人 黃文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怡君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35號聲請人 黃文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