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1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中平
方陳秀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104年度偵字第6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葛中平、方陳秀蘭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葛中平業於民國105年9月1日死亡,被告方陳秀蘭業於105年7月1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㈡第76、77頁)。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4811號104年度偵字第6383號被告葛中平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9樓之
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雅 如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9樓之
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賀 愛群 女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
之1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韓月 芳女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齊開梅 女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建志 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居臺北市○○區○○街0段00號9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秋萍 女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鄰○○○村00號4樓居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葉玉仔
女7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幼蘭 女7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6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令祺 男7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 于立英
女8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方陳秀蘭
女7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8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良哲 男8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方輝 男8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思俊 男9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碧霞 女7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1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勝榮 男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君華 男7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錦榮 男7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吉成 男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曾冬菊
女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益謙 男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9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 謝彩鳳
女7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的17
樓之20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競成 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唐本善 男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昌富 男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吉仁 男7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 黃麗華
女7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錢勝義 男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小英 女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大忠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志偉 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居臺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志誠 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葛中平係分別址設臺北市萬華區漢口街2段56號4樓、58號4樓之「東興橋棋社」、「臺北市麻將國粹交流協會」(下稱麻將協會)之實際負責人,與 劉雅如 、 賀愛群 、 韓月芳 、齊開梅與林建志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3年間某日起,在東興橋棋社、臺北麻將協會,由賀愛群、韓月芳、劉雅如或齊開梅分任服務員,負責受取樂捐款、茶水費,林建志則負責管理場內秩序,店內提供麻將、點數卡等物為賭博工具,供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凡賭客欲在內把玩,必需先交付新臺幣(下同)100元之茶水費,並於每1將(即東南西北4圈)開始前,在樂捐箱內投入100元與賀愛群、韓月芳、劉雅如或齊開梅等服務員後,服務員即依照賭客欲賭玩之比例不同,分別給與賭客1000至3000點不等之點數卡,並將賭玩比例相同之賭客聚集4名後,由賭客自行以麻將為工具賭博,每桌結束後,以1點即1元之比例,各自以持有之點數計算輸贏並交付現金。嗣為警於103年11月25日下午5時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分別在東興橋棋社查獲服務員韓月芳與附表一所示賭客12人,在臺北麻將協會查獲服務員賀愛群與附表二所示賭客36人,並扣得監視器鏡頭6個、日報表2張、麻將12副、搬風豆12顆、牌尺48支、賭資1萬5666元、點數卡20萬1450點及內有4811元之樂捐箱1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一)葛中平、劉雅如、賀愛群、韓月芳、齊開梅與林建志部分
(1)訊據被告葛中平、劉雅如坦承為夫妻,由被告劉雅如擔任東興橋棋社與麻將協會之登記負責人,葛中平方為實際負責人,且為警查獲當天,被告劉雅如本有參與打麻將,因為臨時有事,方叫 廖清 泉代打等語,但渠二人均矢口否認涉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分別辯解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內容。
(2)被告齊開梅、林建志經傳喚未到庭,惟證人即同案被告賀愛群、 彭五 妹、 傅嘉 蕙、 林淵 家、 汪鎮烽 、 譚玉蘭 、方陳秀蘭、張良哲、鄭昌富、 張黃麗華 與陳小英等人均證稱齊開梅確實在上址從事服務員之工作,被告林建志另於本署104年偵緝字第194號傷害案件自承:伊在東興橋棋社幫忙雜務,老闆是葛中平一節,並經該案證人葛中平證述屬實,且核與本案證人即同案被告 林淵家 、譚玉蘭與張良哲所述相符。
(3)訊據被告賀愛群、韓月芳則均坦承上情不諱。
(二)賭客陳秋萍等26人部分被告陳秋萍、黃葉玉仔、陳幼蘭、張令祺、 王于立英 、方陳秀蘭、張良哲、方輝、張思俊、吳碧霞、張勝榮、陳君華、?錦榮、劉吉成、王曾冬菊、許益謙、 楊謝彩鳳 、趙競成、唐本善、鄭昌富、王吉仁、張黃麗華、錢勝義、陳小英、陳志偉、游志誠固坦承於警搜索時在場,然矢口否認涉有上開賭博犯嫌,分別辯稱如附表三所示內容。
(三)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賭客陳秋萍等26人各自之同桌賭客,亦為同案被告之 陳森山 、 彭五妹 、 傅嘉蕙 、 盛秀保 、林淵家、 楊寶玉 、汪鎮烽、 陳妹英 、譚玉蘭、 謝寶玉 、 楊紹華 、 黃澤殿 、 洪啟祥 、 季展鵬 、 陳寶曾 、 林德明 、 謝祥 銘、 周炳榮 (以上18人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 謝其鵬 (另為緩起訴處分)證述屬實,並有前開所述之物扣案可憑,事證明確,渠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一)被告葛中平、劉雅如、賀愛群、韓月芳、齊開梅與林建志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嫌,被告劉雅如另涉有同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嫌,被告葛中平、劉雅如、賀愛群、韓月芳、齊開梅與林建志間,就圖利供給賭場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二)被告陳秋萍、黃葉玉仔、陳幼蘭、張令祺、王于立英、方陳秀蘭、張良哲、方輝、張思俊、吳碧霞、張勝榮、陳君華、?錦榮、劉吉成、王曾冬菊、許益謙、楊謝彩鳳、趙競成、唐本善、鄭昌富、王吉仁、張黃麗華、錢勝義、陳小英、陳志偉、游志誠所為,則均係犯同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扣案如前所述之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檢察官林安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佩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桌號│賭客│賭客│├───┼──────────────┼─────────────┤│東1桌│陳君華│陳森山││├──────────────┼─────────────┤││彭五妹(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傅嘉蕙(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東2桌│陳志偉│盛秀保(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游志誠│林淵家(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東3桌│楊寶玉(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 廖清泉 (另為不起訴處分)││├──────────────┼─────────────┤││汪鎮烽(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陳秋萍│└───┴──────────────┴─────────────┘附表二┌───┬──────────────┬─────────────┐│桌號│賭客│賭客│├───┼──────────────┼─────────────┤│麻1桌│陳妹英(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黃葉玉仔││├──────────────┼─────────────┤││陳幼蘭│譚玉蘭(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麻2桌│張令祺│ 王于英 ││├──────────────┼─────────────┤││謝寶玉(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方陳秀蘭│├───┼──────────────┼─────────────┤│麻3桌│張良哲│方輝││├──────────────┼─────────────┤││楊紹華(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黃澤殿(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麻4桌│張思俊│吳碧霞││├──────────────┼─────────────┤││張勝榮│ 涂錦榮 │├───┼──────────────┼─────────────┤│麻5桌│劉吉成│ 王曾菊 ││├──────────────┼─────────────┤││許益謙│楊謝彩鳳│├───┼──────────────┼─────────────┤│麻6桌│趙競成│洪啟祥(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唐本善│季展鵬(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麻7桌│陳寶曾(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林德明(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鄭昌富│ 謝祥明 (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麻8桌│ 解鳳西 (另為不起訴處分)│周炳榮(另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王吉仁│ 張葉 對(104年4月14日歿,另││││為不起訴處分)│├───┼──────────────┼─────────────┤│麻9桌│張黃麗華│錢勝義││├──────────────┼─────────────┤││陳小英│謝其鵬(另為緩起訴處分)│└───┴──────────────┴─────────────┘
附表三┌──┬───────────┬─────────────────┐│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葛中平於警詢及偵查│1.伊是東興橋棋社、臺北市麻將國粹交│││中之供述。│流會之實際負責人。││││2.賀愛群、韓月芳是伊雇用。││││3.否認要求員工向客人收取茶水費和樂││││捐。││││4.樂捐箱的鑰匙由伊保管。│├──┼───────────┼─────────────────┤│2│被告劉雅如於警詢與偵查│1.葛中平雇用賀愛群、韓月芳,向客人│││中之供述。│收茶水費100元,並由客人樂捐。客││││人每打1將,要付50至100元不等的樂││││捐。││││2.葛中平每3日至1周會收取箱內金錢,││││鑰匙由葛中平保管。││││3.警察來當天,3個牌友找伊打麻將,││││但伊有事出去,找廖清泉代打,廖清││││泉才坐下去,警察就來了。││││4.客人打完4圈,就依同桌自己講定方││││式計算輸贏,打完就出去吃飯。│├──┼───────────┼─────────────────┤│3│被告賀愛群於本署偵查中│1.葛中平是負責人,伊以每月2萬6000│││之供述與具結之證述。│元受僱,工作內容是環境打掃、依客││││人賭玩麻將的大小幫他們安排座位,││││並向客人收茶水費100元與監督客人││││投入100元進入樂捐箱,不樂捐就不││││能打麻將。欲繼續下1將,需再支付││││100元。││││2.葛中平規定每個員工都要跟著客人,││││看他們投錢進去樂捐箱;樂捐箱鑰匙││││可能由劉雅如保管。││││3.「東興橋棋社」的茶水費統一交由韓││││月芳交給葛中平。││││4.伊向客人收取茶水費和樂捐後,會伊││││客人賭玩的大小提供100分或3000分││││的點數卡與安排桌次,客人賭玩後會││││自己清算輸贏,離去前把點數留在桌││││上,伊再去收回。││││5.知道客人會進行賭博交易,但不會過││││問。││││6.指認如有客人在協會內滋事,林建志││││要負責維持秩序;齊開梅與韓月芳與││││伊的工作內容相同。│├──┼───────────┼─────────────────┤│4│被告韓月芳於警詢及本署│1.葛中平是負責人,伊以每月2萬6000│││偵查中之供述│元受僱,工作內容是環境打掃、依客││││人賭玩麻將的大小幫他們安排座位,││││並向客人收茶水費100元與監督客人││││投入100元進入樂捐箱。││││2.要入「臺北市麻將國粹交流協會」、││││「東興橋棋社」都要加入會員,會費││││1年期100元。不加入會員不能進入。││││3.葛中平規定每個員工都要跟著客人,││││看他們投錢進去樂捐箱;樂捐箱鑰││││匙由劉雅如保管,約2、3天收一次箱││││內的錢。││││4.「臺北市麻將國粹交流協會」、「東││││興橋棋社」的茶水費由伊統一1個月││││與葛中平結算1次。││││5.扣案積分卡是讓同桌客人賭玩麻將時││││,計算輸贏用。知道客人間會進行賭││││博,但不過問。││││6.客人如果要繼續下1將,就需再支付││││100元。││││7.扣案日報表是每日向客人收取茶水費││││之紀錄。│├──┼───────────┼─────────────────┤│5│被告陳君華於警詢中之供│1.有交茶水費100元給小姐,並拿到│││述│1000分點數卡。││││2.指證葛中平、劉雅如分別是負責人與││││老 闆娘 。││││3.同桌4人私下結算比輸贏,1點就是1││││元,最贏者請吃飯。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4.警察來時,伊身上有1000多點。││││5.偵查中否認有輸贏。│├──┼───────────┼─────────────────┤│6│被告陳森山於警詢、偵查│1.交茶水費100元給麻將協會員工,要│││中之供述│向員工表明要賭玩的大小﹐員工再依││││底、台數大小金額不同給予不同額度││││的點數卡。││││2.樂捐箱的錢是自己投入,幾十元至││││100元不等。││││3.指證韓月方向伊收茶水費。││││4.警察來時,伊身上有1000多點。││││5.坦承賭博。│├──┼───────────┼─────────────────┤│7│證人即同案同案被告彭五│1.葛中平是負責人。打麻將前需繳交│││本署偵查中之證述。│100元茶水費與100元樂捐,玩1將後││││如要繼續,則需再繳交100元││││。││││2.指認韓月芳、賀愛群、齊開梅為門禁││││管制人員。如果向他們交100元,並││││表明要賭玩的大小﹐員工會給與所需││││的點數卡。││││3.同桌者間結算點數輸贏,輸的人拿現││││金出來。│├──┼───────────┼─────────────────┤│8│證人即同案同案被告傅嘉│1.指認劉雅如向伊收100元抽頭金及│││蕙於本署偵查中具結之證│100元茶水費並換點數卡。賀愛群、│││述。│葛中平、齊開梅、韓月芳都是員工。││││2.一入場,店員就給1000點之點數卡,││││結束時以所餘點數,以1比1計算,而││││繳交現金與店員。││││3.每將需投100元至樂捐箱否則無法打││││麻將。│├──┼───────────┼─────────────────┤│9│被告陳志偉之供述│1.交100元水費給麻將協會員工後,可││││以取得1000分數卡。││││2.指認韓月芳為現場員工。││││3.不記得警察來時伊抽屜裡有幾點。││││4.否認用現金結算輸贏│├──┼───────────┼─────────────────┤│10│被告盛秀保之供述│1.交100元水費給麻將協會員工後,告││││知要打每底100元,每台20元,就直││││接取得1000分數卡。││││2.伊和同桌客人打完,另行約時間請吃││││飯。││││3.警察來時伊抽屜裡有6、700點。││││4.偵查中,僅稱同桌者會清算點數,輸││││的人要請贏的人吃東西。│├──┼───────────┼─────────────────┤│11│被告游志誠之供述│1.進門就交茶水費100元給韓月芳。││││2.伊一上桌,店家就提供1000分點數卡││││給伊。警察來時,已贏了4、500點。││││3.指認韓月芳是員工。│├──┼───────────┼─────────────────┤│12│被告林淵家之供述│1.現場收100元茶水費。指認韓月芳發││││給伊1000分之分數卡││││2.同桌點數贏最多的要請吃飯喝茶││││3.指認葛中平與劉雅如分別是老闆、老││││闆娘,林建志、賀愛群、齊開梅、韓││││月芳是員工。││││4.警到場時伊身上有900點點數。││││5.偵查中坦承點數少的人要拿錢出來給││││點數多的人,但點數多的人要請吃飯││││。│├──┼───────────┼─────────────────┤│13│被告楊寶玉之供述。│1.現場收100元茶水費。指認韓月芳發││││給伊所需分數卡││││2.當天本來是被告劉雅如與伊等同桌賭││││博,後來劉雅如有事才讓廖清泉接替││││,但廖清泉剛坐下,警察就來了。││││3.同客賭客間於結束後自清輸贏,輸的││││人要給贏的人現金。││││3.結束1將後,如要再玩1將,要再交││││100元。│├──┼───────────┼─────────────────┤│14│被告廖清泉之供述│1.店家有收取100元茶水費,另收取100││││元樂捐,樂捐要客人自己投入箱子。││││2.指認韓月芳發給伊所需分數卡││││3.結束1將後,如要再玩1將,要再交││││100元。││││4.遭警查獲當天是要幫劉雅如代打。警││││到場時伊身上沒有點數。│├──┼───────────┼─────────────────┤│15│證人即同案被告汪鎮烽之│1.當天有樂捐100元。│││供述│2.同桌的人是劉雅如、楊寶玉,廖清泉││││是幫劉雅如拿牌。不認識陳秋萍。││││3.打完就算了,沒有算輸贏。││││4.沒有人向伊收茶水費及抽頭金。││││5.指認葛中平、劉雅如是老闆、老闆娘││││,賀愛群、齊開梅是櫃台員工,韓月││││芳是管門禁員工。││││6.偵查中坦承結束後,同桌要清算點數││││,點數少的人要給點數多的人錢。│├──┼───────────┼─────────────────┤│16│被告陳秋萍之供述│1.去過東興橋棋社7、8次。2.指認韓月││││芳向伊收茶水費100元,並發給3000││││點分數卡。││││3.指認賀愛群、劉雅如是員工。││││4.警察到場時伊身上有點數4000多點。││││5.指認劉雅如是小如。││││6.同桌胖胖的男子,因為老闆娘去帶小││││孩,所以代替老闆娘,但才坐下來疊││││牌就被抓。│├──┼───────────┼─────────────────┤│17│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妹英之│1.進去要打麻將要在樂捐箱投100元,│││供述│就可取得點數卡。││││2.指認賀愛群向伊收100元茶水費。││││3.警察到場時伊身上有點數3000多點。││││4.偵查中坦承結束後,同桌要清算點數││││,點數少的人要給點數多的人錢。但││││贏的人要買東西請大家吃。│├──┼───────────┼─────────────────┤│18│被告黃葉玉仔之供述│1.只有交100元給店家││││2.麻將結束後,點數就還店家│├──┼───────────┼─────────────────┤│19│被告陳幼蘭之供述。│1.進去要打麻將要在樂捐投100元,就││││可取得點數卡。││││2.指認賀愛群向伊收100元茶水費及抽││││頭金共200元。之後如要再玩1將,要││││再交100元。││││3.員工會先發點數1000點自己與同桌的││││人比輸贏最贏的人請吃飯。如果1000││││點都輸,可以向贏的人先借點數。結││││束後,點數要還給店家。││││4.同桌4人比輸贏,最贏者請吃飯。如││││果有人先,輸1000點就先不能打可以││││由務生找其他人打││││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50多點。│├──┼───────────┼─────────────────┤│20│證人即同案被告譚玉蘭之│1.進門就在樂捐箱投100元,並交100元│││供述與結證│茶水費,現場員工 小玲 就給伊3000分││││點數卡。││││2.需向員工表明要打的底、台數,員工││││會將條件相同的客人湊成一桌,並給││││與適當點數的分數卡。││││3.在店裡,都有看過林建志、葛中平、││││賀愛群、韓月芳、齊開梅及劉雅如。││││賀愛群、韓月芳是現場服務人員,││││4.欲再打1將的話,需再付100元。││││5.偵查中坦承賭博。│├──┼───────────┼─────────────────┤│21│被告張令祺之供述│1.進去要打麻將要在樂捐箱投100元,││││就可取得點數卡。││││2.指認賀愛群向伊收100元茶水費。經││││伊告知要玩1000點的,賀愛群就給伊││││1000點點數卡。結束後,點數卡直接││││還店家。││││3.同桌4人比輸贏,最贏者請吃飯。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4.警察來時,伊身上有50多點。││││5.偵查中否認賭博。│├──┼───────────┼─────────────────┤│22│被告王于立英之供述。│1.進去要打麻將要在樂捐箱投100元,││││一定要投,小姐給伊點數卡1000點。││││2.結束後,同桌會依點數卡的輸贏,以││││1比1之比例自己換算現金,然後點數││││卡還店家。│├──┼───────────┼─────────────────┤│23│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寶玉之│1.葛中平係負責人,賀愛群、韓月芳是│││供述與結證│現場服務人員。││││2.開始打麻將前需繳交茶水費100元,││││並投100元至樂捐箱,每將付100元。││││服務人員會給客人點數卡。││││3.指認當天是賀愛群向伊收茶水費。││││4.把玩結束時,同桌結算,例如持有點││││數1500點之人可向持500點之人索取││││500元。贏者不用另外給店家點數或││││錢。││││5.偵查中坦承賭博。│├──┼───────────┼─────────────────┤│24│被告方陳秀蘭之供述│1.進去要打麻將要在樂捐箱投100元,││││及100元茶水費。││││2.經伊告知要玩的大小,員工直接給伊││││點數卡1000點。結束後,點數卡直接││││還店家,沒有跟店家換錢。││││3.指認葛中平、賀愛群、齊開梅是協會││││員工。││││4.同桌4人比輸贏,最贏者請吃飯。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100多點。││││6.偵查中否認同桌者於結束後清算點數││││。│├──┼───────────┼─────────────────┤│25│被告張良哲之供述│1.進去要打麻將要先交服務費100元,││││及100元茶水費。如果要繼續1將,就││││再交100元。││││2.結束後,同桌自己結算輸贏給付現金││││。之後點數卡直接給店家,沒有跟店││││家換錢。││││3.指認林建志、葛中平、劉雅如是東興││││橋棋社的人,賀愛群、齊開梅、韓月││││芳是麻將協會服務生。││││4.同桌4人比輸贏,最贏者請吃飯。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1240多點。││││6.偵查中否認同桌間有輸贏錢。│├──┼───────────┼─────────────────┤│26│被告方輝在警詢及偵查中│1.進去要打麻將要先放100元在樂捐箱│││供述│,及交100元茶水費。││││2.結束後,點數卡直接給店家,沒有跟││││店家換錢。││││3.指認韓月芳是東興橋棋社的人,賀愛││││群是麻將協會服務生。││││4.同桌4人比輸贏,最贏者請吃飯。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420點。││││6.偵查中否認同桌者間有輸贏錢。│├──┼───────────┼─────────────────┤│27│證人即同案被告楊紹華之│1.進去要打麻將,要在樂捐箱投50至│││供述│100元不等之現金,小姐會主動發給││││點數卡。另外還收100元茶水││││費。││││2.結束後,同桌會以1000點為基數,持││││有點數少的人付錢給贏的人。││││3.4圈結束後,如還要繼續,要另繳││││100元。││││4.同桌4人比輸贏,最贏者請吃飯。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300多點。│├──┼───────────┼─────────────────┤│28│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澤殿之│1.進去要打麻將,要在樂捐箱投50至│││供述│100元不等之現金,小姐會主動發給││││點數卡。另外還收100元茶水費。││││2.結束後,同桌會以1000點為基數,持││││有點數少的人付錢給贏的人。自摸的││││人不用另外拿分數卡或現金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韓月芳是員工。││││4.同桌4人比輸贏,最贏者請吃飯。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300多點。││││6.偵查中坦承同桌間有輸贏錢。│├──┼───────────┼─────────────────┤│29│被告張思俊之供述│1.指認賀愛群向伊收取茶水費100元,││││並給與點數卡。││││2.自摸者不用另外給店家點數或錢。││││3.警察到場時伊身上有點數卡,幾點不││││記得。││││4.偵查中否認知道同桌間於把玩結束要││││清算點數,並輸贏錢。│├──┼───────────┼─────────────────┤│30│被告吳碧霞之供述│1.指認賀愛群向伊收取茶水費100元,││││並給與點數卡。││││2.自摸者不用另外給店家點數或錢。││││3.當日還沒輸贏警察就來了。││││4.偵查中否認賭博,稱同桌間於把玩結││││束清算點數後,輸的人要請其他人唱││││歌。│├──┼───────────┼─────────────────┤│31│被告張勝榮之供述│1.要打麻將需先繳200元現金。││││2.自摸的人不用另外拿分數卡或現金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向伊收錢。││││4.同桌4人私下結算比輸贏,1點就是1││││元,最贏者請吃飯。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1050多點。││││6.偵查中改稱輸的人拿錢出來請大家吃││││飯或唱歌。│├──┼───────────┼─────────────────┤│32│被告?錦榮之供述。│1.進去要打麻將,要在樂捐箱投100元││││,另外還收100元茶水費,店家會主││││動發給點數。││││2.結束後,同桌自行計算輸贏,輸的人││││給錢,贏的人請客。自摸的人不用另││││外拿點數卡或現金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向伊收錢,場所及賭具由││││葛中平提供。││││4.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1150點。││││6.偵查中改稱輸的人拿錢出來買東西請││││大家吃喝。│├──┼───────────┼─────────────────┤│33│被告劉吉成之供述│1.進去打麻將,要在樂捐箱投100元,││││另外還收100元茶水費,店家會主動││││發給點數。││││2.結束後,同桌自行計算輸贏,1點就││││是1元,輸的人給錢,贏的人請客。││││自摸的人不用另外拿點數卡或現金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向伊收錢、提供賭具。││││4.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300多點。││││6.偵查中否認賭博。│├──┼───────────┼─────────────────┤│34│被告王曾冬菊之供述│1.要打麻將需先繳100元茶水費。店家││││直接給伊點數卡。││││2.自摸的人不用另外拿分數卡或現金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向伊收茶水費。││││4.同桌4人私下結算比輸贏,1點就是1││││元,最贏者請吃飯。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800多點。││││6.偵查中改稱僅贏的人請客云云。│├──┼───────────┼─────────────────┤│35│被告許益謙之供述│1.進去要打麻將要先交100元茶水費。││││2.結束後,點數卡直接給店家,沒有跟││││店家換錢。││││3.指認韓月芳、賀愛群是協會員工。││││4.同桌比輸贏,但伊不跟其他人算錢。││││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8、900點。││││6.偵查中否認賭博。│├──┼───────────┼─────────────────┤│36│被告楊謝彩鳳之供述│1.要打麻將需先繳200元現金,含100元││││的茶水費,店家直接給伊點數卡。││││2.結束後同桌私下結算,自摸的人不用││││另外拿分數卡或現金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向伊收茶水費││││4.同桌4人私下結算比輸贏,1點就是1││││元,最贏者請吃飯。如果有人先輸完││││1000點就先不能打,由服務生找其他││││人打。││││5.警察來時,伊身上有720點。│├──┼───────────┼─────────────────┤│37│被告趙競成之供述│1.進去要打麻將要先交100元茶水費。││││服務生直接給伊點數卡1000點。││││2.把玩結束後,點數卡交還店家,不能││││跟店家換錢。││││3.指認賀愛群是協會員工。││││4.警察來時,伊身上有1000多點。││││5.偵查中否認知悉同桌間有無計算輸贏││││。│├──┼───────────┼─────────────────┤│38│證人即同案被告洪啟祥之│1.要打麻將需先繳100元茶水費。店家│││供述與結證│直接給伊點數卡。││││2.結束後同桌私下結算,自摸的人不用││││另外拿分數卡或現金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幫伊找人湊桌打麻將,賀││││愛群向同桌4人收取每人200元,並將││││其中400元交由1人拿至樂捐箱投擲,││││同桌約定點數1點代表1元,1底100元││││,1臺20元之事實。││││4.偵查中坦承同桌間有輸贏錢。│├──┼───────────┼─────────────────┤│39│被告唐本善之供述│1.進去要打麻將要先交100元茶水費及││││100元樂捐費。服務生直接給伊點數││││卡1000點。││││2.指認賀愛群是協會員工。││││3.不記得警察來時,伊身上有500多點││││。││││4.警詢中稱結束後,同桌者自行清帳,││││贏的人可以請大家吃飯,但每桌狀況││││不一樣。點數卡直接交還店家,不能││││跟店家換錢。│├──┼───────────┼─────────────────┤│40│證人即同案被告季展鵬之│1.進去要打麻將要交200元。服務生直│││供述│接給伊點數卡1000點。││││2.結束後,同桌者自行清帳,輸的人高││││興的話就自行決定請客金額,沒有規││││定1點就是1塊錢。點數卡直接交還店││││家,沒有跟店家換錢。││││3.指認賀愛群是員工。││││4.警察來時,伊身上有500多點。│├──┼───────────┼─────────────────┤│41│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寶曾之│1.指認賀愛群向每個客人收取100元,│││供述與結證│另由客人投擲樂捐費100元至樂捐箱││││內。││││2.結束後,同桌者以1比1計算點數,換││││算成現金,但贏的人要請吃飯。自摸││││者不用另付費或點數卡給店家。││││3.欲續打1將者,需再繳交100元與服務││││人員。│├──┼───────────┼─────────────────┤│42│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德明之│1.指認賀愛群是現場服務人員。│││供述及偵查中之結證│2.打麻將前需繳交100元茶水費與100元││││樂捐。1將結束後,要繼續者需再繳││││交100元。││││3.到場先領取1000點點數卡,結束後同││││桌自行結算現金。自摸不用給店家現││││金或點數。│├──┼───────────┼─────────────────┤│43│被告鄭昌富之供述│1.指認賀愛群、齊開梅是現場服務人員││││,負責收茶水費100元、服務費100元││││,並發給點數。││││2.到場先領取1000點的點數卡,結束後││││再與同桌結算成現金。自摸者不用另││││付費或點數卡給店家。││││3.每打1將都要付100元服務費。││││4.偵查中稱同桌間大部分是輸的人拿錢││││出來請大家吃飯、喝咖啡。│├──┼───────────┼─────────────────┤│44│證人即同案同案被告謝祥│1.指認被告賀愛群、韓月芳是現場服務│││之供述與結證│人員。││││2.打麻將前需繳交100元茶水費與100元││││樂捐。玩1將後需再繳交100元。││││3.到場後先領取1,000點點數卡,結束││││後再與同桌結算成現金之事實。自摸││││者不用給店家現金或點數。│├──┼───────────┼─────────────────┤│45│證人即同案被告解風西於│1.進去打麻將,要在樂捐箱投50至100│││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不等的錢,另外還收100元茶水費,││││店家會主動發給點數1000點。││││2.結束後,同桌自行計算輸贏,輸的人││││給錢,贏的人請客。自摸的人不用另││││外拿點數卡或現金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向伊收錢、提供賭具。││││4.當天正要準備玩,連點數卡都還沒拿││││到,警察就來了。││││5.偵查中否認賭博。│├──┼───────────┼─────────────────┤│46│被告周炳榮之供述│1.賀愛群是現場服務人員,要打麻將需││││先交100元茶水費與100元抽頭錢,店││││家會發給1000點點數卡。││││2.打完與同桌私下結算,如果剩500點││││,就要拿出500元,如果剩1500點,││││就可以收下500元,如係打200元1底││││、50元1臺,就需先交3000元與服務││││人員換3000點。自摸者不用另給店家││││點數或現金。││││3.打完1將欲續打時需再交100元。│├──┼───────────┼─────────────────┤│47│證人即同案被告 張葉對 於│1.進去打麻將,要在樂捐箱投100元,│││警詢中之供述│另外還收100元茶水費,店家會主動││││發給點數。││││2.結束後,同桌自行計算輸贏,輸的人││││給錢,贏的人請客。自摸的人不用另││││外拿點數卡或現金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向伊收錢、提供賭具。││││4.被警查獲時輸了260點。│├──┼───────────┼─────────────────┤│48│被告王吉仁之供述│1.進去要打麻將要交100元茶水費及100││││元樂捐費。││││2.服務生直接給伊點數卡。結束後,同││││桌者自行清帳,點數卡直接交還店家││││,沒有跟店家換錢。自摸者不用交錢││││或點數卡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向伊收錢。││││4.警察來時伊抽屜裡有620點。││││5.偵查中否認同桌間有輸贏錢。│├──┼───────────┼─────────────────┤│49│被告張黃麗華之供述│1.要打麻將需繳100元的茶水費。打完1││││將還要繼續的話,要再交100元。││││2.因為員工吃飯沒空,點數卡是伊自己││││拿的。││││2.結束後同桌私下結算,輸的人給贏的││││人錢。自摸的人不用另外拿分數卡或││││現金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負責收茶水費,葛中平與││││劉雅如是老闆,齊開梅是櫃台兼收茶││││水費,韓月芳負責門禁。││││4.偵查中否認同桌間有結算點數賭博財││││物。│├──┼───────────┼─────────────────┤│50│被告錢勝義之供述│1.進去要打麻將要交100元樂捐費。││││2.點數卡是同桌賭客替伊向店家索取。││││結束後,同桌者自行清帳,贏的人請││││輸者吃飯。點數卡不能跟店家換錢。││││自摸者不用交錢或點數卡給店家。│├──┼───────────┼─────────────────┤│51│被告陳小英之供述│1.進去打麻將,要在樂捐箱投100元。││││2.店家會發給點數。結束後,同桌自行││││就所餘點數以1比1之比例計算輸贏,││││輸的人給錢。自摸的人不用另外拿點││││數卡或現金給店家。││││3.指認賀愛群、齊開梅負責收茶水費。││││4.已忘記警察到場時,伊身上有多少點││││數。││││5.偵查中改稱不清楚同桌間有無輸贏錢│├──┼───────────┼─────────────────┤│52│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其鵬之│1.指認被告賀愛群是現場服務人員。│││供述與結證│2.打麻將前需繳交100元茶水費與100元││││樂捐。打完1將要續打的話,要再交││││100元。││││3.店家提供1000點點數卡給伊把玩。結││││束後,工作人員來幫伊等同桌者算點││││數,輸的人給贏的人錢。不用另外給││││店家現金或點數││││。││││4.偵查中坦承同桌間有結算點數計算錢││││的輸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