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菽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3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清華水電材料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93年12月31日│11,200元│0000000│││1│ 司賴國華 │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