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75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告 谷袁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6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0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