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250號
原告 莊覲瑄
被告 張睿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任意交予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用以掩飾、隱匿不法所得去向,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所交付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犯罪,供作被害人匯款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前之某日,在高雄火車站附近,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原告施用附表所示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3萬8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引用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及其卷證資料為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閱無誤,並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至34頁),又被告因上開犯行,經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認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在案,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故意,提供其系爭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他人而供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掩飾、隱匿原告匯入款項之實際去向,堪認被告確有共同侵權行為事實,且其行為與原告遭詐欺所受23萬8000元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原告所受損害,負有連帶賠償其全部損害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財產上損害23萬8000元,洵屬有據。
㈢再原告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訴,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2年6月13日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5頁),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萬8000元,及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於其獲勝訴判決時,促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毋庸另予以准駁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生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昌哲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所用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號
莊覲瑄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18日,透過加入好友通訊軟體LINE與莊覲瑄聯繫,向莊覲瑄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莊覲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5月25日10時5分,匯款5萬元至張睿杰000-00000000000帳戶。
②111年5月26日9時49分,匯款5萬元至張睿杰000-00000000000帳戶。
③111年5月26日9時52分,匯款5萬元至張睿杰000-00000000000帳戶。
④111年5月26日9時56分,匯款3萬8000元至張睿杰000-00000000000帳戶。
⑤111年5月26日10時8分,匯款5萬元至張睿杰000-00000000000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