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36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法定代理人 高義秀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 律師
王可文 律師複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黃詩涵 律師被告 鄭廖富
鄭幸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安玉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原告訴訟代理人「吳勇君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勇君律師、王可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