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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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債權人 黃冠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彥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影本(台端所提匯款單之匯款人非台端)。
二、提出債務人劉彥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依據?(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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