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0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1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852號,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黃月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7,335第一審測量費8,450合計25,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