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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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純 上列上訴人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1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經原審法院函知,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