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364號上訴人 郭宜蓁 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上訴人 林孟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國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原審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68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4日送達與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為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上訴人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