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賢文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吳坤芳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