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豁免保險費給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陳守權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豁免保險費給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5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