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80號聲請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對人 巫木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對人之居所地址即彰化縣○○鄉○○村○○鄰○○路○○○巷○號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又相對人戶籍已遭遷至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債權讓與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暨回執各1件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相對人業因遷離戶籍地未申請遷出登記,依戶籍法之規定,暫將其戶籍遷至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且聲請人經通報為失蹤人口,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4年9月3日員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