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63號原告林 蘇夏子
蘇季春 蘇秋雪 嘉義市○○路○○號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蘇建浩 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被告 劉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不存在。
被告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第三人 蘇圳銘 所有嘉義市○段○○段○○○○○○○○○○○○○○○○○○○○○○號各90分之7持分,第三人蘇圳銘與第三人 蘇蓮子 及原告蘇秋雪將上開土地持分設定抵押權予 劉陳褒 (下稱系爭抵押權),後因第三人蘇圳銘過世由蘇建浩繼承,第三人蘇蓮子逝世後由 林蘇夏子 、蘇季春、蘇秋雪及蘇建浩繼承;而抵押權人劉陳褒將抵押權讓予被告劉宗翰。
(二)系爭抵押權雖登記有存續期間,然抵押權性質上並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間,則系爭抵押權登記存續期間,並不影響原債權清償日期為74年9月14日。又系爭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登記為74年9月14日,依民法125條之規定,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請求權,至89年9月13日即已罹於時效,被告亦未於該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94年9月13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據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即已消滅而不存在。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抵押權登記之存在自係妨礙原告之所有權。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三)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已提出系爭土地謄本、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卷第21-39、53-7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第280條第1、3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已視為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前開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
經查,系爭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登記為74年9月14日,依民法125條所定,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請求權,於89年9月14日已罹於時效,而被告未於該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94年9月14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故依據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之時效已完成。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不存在為有理由。
六、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被告之抵押權既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然仍登記在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上,自係對原告所有之土地所有妨害。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地位,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上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
七、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抵押│抵押權設定登│所有權人│抵押權人│擔保債權│││權設定權利範圍│記字號│││總金額│├──┼───────┼──────┼─────┼─────┼────┤│1│嘉義市元段三小│嘉義市地政事│林蘇夏子│劉宗翰│200萬元│││段215地號、90│務所嘉地字第│蘇季春│││││分之11│124810號│蘇秋雪│││││││蘇建浩│││├──┼───────┼──────┼─────┼─────┼────┤│2│嘉義市元段三小│嘉義市地政事│林蘇夏子│劉宗翰│200萬元│││段236-1地號、│務所嘉地字第│蘇季春│││││90分之11│124810號│蘇秋雪│││││││蘇建浩│││├──┼───────┼──────┼─────┼─────┼────┤│3│嘉義市元段三小│嘉義市地政事│林蘇夏子│劉宗翰│200萬元│││段240地號、90│務所嘉地字第│蘇季春│││││分之11│124810號│蘇秋雪│││││││蘇建浩│││├──┼───────┼──────┼─────┼─────┼────┤│4│嘉義市元段三小│嘉義市地政事│林蘇夏子│劉宗翰│200萬元│││段241地號、90│務所嘉地字第│蘇季春│││││分之11│124810號│蘇秋雪│││││││蘇建浩│││├──┼───────┼──────┼─────┼─────┼────┤│5│嘉義市元段三小│嘉義市地政事│林蘇夏子│劉宗翰│200萬元│││段267地號、90│務所嘉地字第│蘇季春│││││分之11│124810號│蘇秋雪│││││││蘇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