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二六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丁○○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李雅婉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青山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志忠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所移送偵辦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因上訴人乙○○及其夫即同案被告 周力水 涉有侵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罪嫌疑,經本院移送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十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B書記官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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