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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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864號債權人 張郭惠敏 債務人愛時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亞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1086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民國102年2月5日│2,500,000元│民國102年3月20日│EK0000000│├──┼────────┼───────┼────────┼───────┤│002│民國102年2月20日│2,500,000元│同上│EK0000000│├──┼────────┼───────┼────────┼───────┤│003│民國102年2月28日│1,420,000元│同上│EK0000000│├──┼────────┼───────┼────────┼───────┤│004│民國102年3月20日│580,000元│同上│E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