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欣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廷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260,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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