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欣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廷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260,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