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德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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