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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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前淨重零點貳玖公克、驗後淨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乙案,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2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被告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毒抗字第98號駁回抗告確定,並經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評定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月18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2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264號偵查案卷及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1222號案卷無訛;而扣案之MDMA1顆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確實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驗前淨重0.29公克,驗後淨重0.27公克),亦有該院95年4月25日0000-000號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稽,至上開MDMA因檢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第1項。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宜芳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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