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育璿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育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育璿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嗣經核准假釋,並於假釋後更定刑期。
茲法務部以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仍符合假釋要件而重新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0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13051號函在卷可稽,因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凃啓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