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高清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清鶴於民國(下同)99年0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一筆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9年06月29日起至119年06月29日止,於借用後分24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9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目前為年率
1.419%)加個別加碼年率2.3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
3.769%);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高清鶴僅繳納本息至104年4月29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964,962元整,及自10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3.769%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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