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8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劉淑貞 債務人 余緯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緯凱於民國103年9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108年9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3.28%機動計付;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二)詎債務人余緯凱自民國104年06月26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共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263,961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4年6月26日起至104年7月25日止│百分之14.65│││││├────────────────┼───────┤無│無││1│263,961元│104年7月26日起至105年4月25日止│百分之17.58│││││├────────────────┼───────┤│││││10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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