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二號、本院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二五號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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